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2001
前言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蓄禽养殖业生产的废水、废渣可恶臭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不适用于蓄禽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分阶段逐步控制,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全国养殖业的合理布局。
根据蓄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的特点,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生化指标、卫生学指标和感观指标等。为推动蓄禽养殖业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本标准规定了废水、恶臭排放标准和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欲2001年11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 1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集约化蓄禽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用于全国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这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2.1 本标准适用的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规模分级,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 猪(头) | 鸡(只) | 牛(头) |
规模分级 | 25kg以上 | 蛋鸡 | 肉鸡 | 成年奶牛 | 奶牛 |
I级 | ≥3000 | ≥100 000 | ≥200 000 | ≥200 | ≥400 |
II级 | 500≤Q<3000 | 15 000≤Q<100 000 | 30 000≤Q<200 000 | 100≤Q<200 | 200≤Q<400 |
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类别 | 猪(头) | 鸡(只) | 牛(头) |
规模分级 | 25kg以上 | 蛋鸡 | 肉鸡 | 成年奶牛 | 奶牛 |
I级 | ≥6000 | ≥200 000 | ≥400 000 | ≥400 | ≥800 |
II级 | 3 000≤Q<6000 | 100 000≤Q<200 000 | 200 000≤Q<400 000 | 200≤Q<400 | 400≤Q<800 |
表3.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 猪 [m3/(百头.d)] | 鸡 [m3/(千只.d)] | 牛 [m3/(百头.d)] |
季节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标准值 | 2.5 | 3.5 | 0.8 | 1.2 | 20 | 30 |
表4.集约化蓄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
种类 | 猪 [m3/(百头.d)] | 鸡 [m3/(千只.d)] | 牛 [m3/(百头.d)] |
季节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冬季 | 夏季 |
标准值 | 1.2 | 1.8 | 0.5 | 0.7 | 17 | 20 |
表5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污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
控制项目 | 五日生 化需氧量 (mg/L) | 化学需氧量 (mg/L) | 悬浮量 (mg/L) | 氨氮 (mg/L) | 总磷 (以P计) (mg/L) | 粪大肠菌群数 (mg/L) | 蛔虫卵 (个/L) (mg/L) |
标准值 | 150 | 400 | 200 | 80 | 8.0 | 1000 | 2.0 |
表6 蓄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控制项目 | 指标 |
蛔虫卵 | 死亡率≥95% |
粪大肠菌群数 | ≤1000个/kg |
表7 集约化蓄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2.2 对具有不同蓄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换成1头猪,60只肉鸡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牛折算成5头猪。
1.2.3所有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以及II级规模范围内且地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重点流域和污染严重河网地区的集约化蓄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1.2.4 其他地区II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日。
1.2.5 对集约化养羊场和养羊区,将羊的养殖量换算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只羊换算成1头猪,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养羊场或养羊区的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