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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l99cn -- 发布时间:2017/11/28 9:17:08 -- 复合微生物肥料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 798—2004 复合微生物肥料 2004-04-16发布 2004-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微生物肥料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4.2.3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中无害化指标见表2。 表2 复合微生物肥料产品无害化指标
5 试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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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l99cn -- 发布时间:2017/11/28 9:17:31 -- 5.3.6 细度的测定 5.3.6.1 粉剂样品 称取样品50 g(精确到0.1 g),放入300 mL烧杯中,加200 mL水浸泡10 min~30 min后倒入孔径2.0 mm的试验筛中,然后用水冲洗,并用刷子轻轻地刷筛面上的样品,直至筛下流出清水为止。将试验筛连同筛上样品放入干燥箱中,在105 ℃±2 ℃烘干4 h ~6 h。冷却后称量筛上样品质量。样品细度按式(4)计算: s ={1- m1/[ m0(1-w)]} ×100 …………………(4) 式中: s — 筛下样品质量分数, % m0 — 样品质量, g w — 样品含水量, % m1 — 筛上干样品质量, g 5.3.6.2 颗粒样品 称取样品50 g(精确到0.1 g),将两个不同孔径的试验筛(1.0 mm和4.75 mm)摞在一起放在底盘上(大孔径试验筛放在上面)。样品倒入大孔径试验筛内,筛样品。然后称小孔径试验筛上的样品质量,颗粒细度按式(5)计算: g = m1 /m0 ×100 …………………(5) 式中: g — 样品质量分数, % m1 — 小孔径试验筛上样品质量,g m0— 样 品 质 量, g 5.3.7 pH值的测定 打开酸度计电源预热30 min,用标准溶液校准。 pH值的测定,每个样品重复三次,计算三次的平均值。 5.3.7.1 液体样品 用量筒取40mL样品放入50 mL的烧杯中,直接用酸度计测定,仪器读数稳定后记录。 5.3.7.2 粉剂样品 称取样品15 g,放入50 mL的烧杯中,按1:2(样品:无离子水)的比例将无离子水加到烧杯中(如果样品含水量低,可根据基质类型按1:3~5的比例加无离子水),搅拌均匀。然后静置30 min,测样品悬液的pH值,仪器读数稳定后记录。 5.3.7.3 颗粒样品 样品先研碎过1.0 mm试验筛,按照5.3.7.2的方法测定。 5.4 N+P2O5+K2O含量的测定 应符合NY 525—2002中5.3~5.5的规定。 5.5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1—2004中的规定。 5.6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应符合GB/T 19524.2—2004中的规定。 5.7 As、Cd、Pb、Cr、Hg的测定 应符合GB 18877—2002中5.12~5.17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本标准中产品技术指标的数字修约应符合GB 8170—1987的规定;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应符合GB/T 1250—1989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 6.1 抽样 按每一发酵罐菌液(或每批固体发酵)加工成的产品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过程严格避免杂菌污染。 6.1.1 抽样工具 无菌塑料袋(瓶),金属勺、抽样器、量筒、牛皮纸袋、胶水、抽样封条及抽样单等。 6.1.2 抽样方法和数量 一般在成品库中抽样,采用随机法抽取。 随机抽取5~10袋(桶),在无菌条件下,每袋(桶)取样500 g(mL),然后将抽取样品混匀,按四分法分装3袋(瓶),每袋(瓶)不少于500 g(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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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hl99cn -- 发布时间:2017/11/28 9:17:43 -- 6.2 判定规则 6.2.1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合格产品。 a. 检验结果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b. 在pH值、水分、细度、外观等检测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技术指标,而其它各项符合指标要求的产品。 6.2.2 具下列任何一条款者,均为不合格产品。 a. 有效活菌数不符合技术指标; b. 杂菌率不符合技术指标; c. 在pH值、水分、细度、外观等检测项目中,有二项以上(含)不符合技术指标; d. 有效养分含量不符合技术指标; e. 粪大肠菌群值不符合技术指标; f. 蛔虫卵死亡率不符合技术指标; g. As、Cd、Pb、Cr、Hg中任一含量不符合技术指标。 7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根据不同产品剂型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形式和方法,以满足产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产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明使用范围、方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7.2 标识 标识所标注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2.1 产品名称及商标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者有特殊用途的产品名称,可在产品通用名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通用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商品名称。 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7.2.2 产品规格 应标明产品在每一个包装物中的净重,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净重的误差范围不得超过其明示量的±5%。 7.2.3 产品执行标准 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7.2.4 产品登记证号 应标明有效的产品登记证号。 7.2.5 生产者名称,地址。 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进口产品可以不标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2.6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应在生产合格证或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7.2.7 保质期 用“保质期 个月(或年)” 表示。 7.3 运输 运输过程中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日晒及高温。气温低于0 ℃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轻装轻卸,避免包装破损。严禁与对微生物肥料有毒、有害的其它物品混装、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以防日晒雨淋,避免不良条件的影响。 |